你可以怎麼拿到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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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怎麼拿到小孩的監護權?



現今很多夫妻離婚後,都會因為爭奪小孩子的監護權而走上法院,這篇就來替大家解惑關於小孩子的監護權你可以怎麼取得,及監護權你該知道的重點。



一、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給誰?

(一)監護權的定義-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的,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依照協議由一方或雙方一同擔任。
未照協議或協議不成的,法院會依夫妻其中的一方、主管之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精確用語是「親屬權」,從法律條款中我們可以知到,常常提到的小孩子監護權指的就是「對於未成年自己的子女權利和義務的行使負擔」。
父母既有照顧、扶養、教育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而獲得監護權的那一方,一定要承擔起這份責任及義務。


(二)小孩監護權的內容分別有哪些?
監護權的內容可以分為「人身的監護」與「財產的監護」這兩種,以下請參考:
1.住所之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此處指的是「住哪裡」,通常孩子都是跟著監護方一同居住。
2.養育之保護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監護一方會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3.合理之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監護方需負起管教小孩的責任,若必要也可以合理懲罰孩子。
4.子女財產之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小孩因受禮或繼承而得到的財產,監護一方有管理、使用的權利。
5. 子女行為之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監護ㄧ方是未成年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絕對具有小孩行為上的同意權。


(三)監護權究竟到幾歲?
民法第12條來規定,滿20歲的未成年(2023年開始為18歲)。
 因此未成年小孩的監護權年齡會延續到小孩年滿至20歲,成為民法上認可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四) 監護權、扶養義務(撫養權)的差別在哪?
監護權:是離婚的父母其中一方對孩子有主要的「住所的選擇、養育的保護、合理管教權、財產管理權、行為決定控制權」,離婚的夫妻都可以相護協調、轉讓。
扶養的義務:法律原本就規定「父母本來就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失效,也不能進行轉讓或剝奪,所以離婚後不論小孩監護權歸誰,雙方依然必須履行扶養的責任義務,相互分擔扶養費用。


二、如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透過私底下的協議和平獲得: 每一對夫妻離婚都不一定是非常糟的收場,也並不是每個人都會想要小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夫妻是有共識的,是可以在協調離婚時自行約定的,或經過專門協調離婚的律師一起溝通,共同決定小孩監護權的可以歸給誰、同時也一併討論好探視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扶養費金額可以怎麼分配,並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白。
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 如果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徹底撕破臉,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甚至根本就無法心平氣和溝通時,只好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
但在對簿公堂進行攻防戰之前,法官還是會依法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在調解中有達成協議,也算是和平落幕,且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等同法官的裁判;但萬一還是沒有辦法協商出個結果,只好由法官進行裁決。


三、監護權歸對方,對方不給我探視小孩該怎麼辦?

若遇到這種情形,可以依照法律條款中的強制執行法的第129條規定,讓有監護權的一方容忍無監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的一方阻止探視小孩的權利。
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沒有確實履行時,執行的法院得可提管收(但拘提管收實務上是非常少做使用)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金。


四、我有監護權,但對方不願意付扶養費用,怎麼辦?

夫妻中未享有監護權的其中一方拒絕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有監護權該方以代替未成年小孩透過法律的訴訟請求,稱之為「給付扶養費之訴」,然而法院審理撫養費用的時後,通常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一人每個月做經常性消費支出,還是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的減額做為標準,再來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進行小孩照顧的比例分擔,一般是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一半為原則。
而最常見的是已經自行扶養了幾年,是否也能爭取呢?
是的,先前所墊付的扶養費用,也是可以一併請對方返還的!


五、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在選擇改定監護權事的相關事件時,依照民法的第1055條之1規定,雙方需要提出對方在監護小孩上對小孩有何管教不好、甚至不讓你看小孩或是其他對小孩不利的理由及事情。
而且法官會依小孩的最大利益、審核一切的情況,注意小孩的意願、年齡等事項來做最佳的裁定。
所以,在實際上,大法官會委託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或是社工進行小孩的訪視調查,對夫妻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主要的訪視要點為:
1、職業及收入
2、雙方健康狀況
3、雙方婚姻/生育狀況
4、雙方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
5、被監護人的意願
6、雙方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
7、雙方居家環境
8、雙方生活狀況
9、雙方對於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
10、雙方經濟狀況

另外,社工會就訪視紀錄做綜合的最大判斷,提出個人評估的意見,建議由哪一方做監護,通常大法官會給予尊重而改為裁定的判斷。
因為訴訟事件法的第128條規定,如果小孩未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法官就會於裁定前,必須親自聽該名子女的意願。
總結改定監護權人的案件,大法官通常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來決定是不是有改定小孩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紀錄及小孩的意願來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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